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31执保78号
申请人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根据本院(2020)川0131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71,311.8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独立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凤天路支行的账户为50×××74内的存款在61,311.8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的账户为34×××43内的存款在2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安自力
书记员 郑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