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1290号
原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富城大厦**、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0935R。
法定代表人:庄聪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蒋荣超,董事长。
原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6.36元,减半收取计2163.18元,由原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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