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983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149D。
法定代表人: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3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05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富城大厦15-1#、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093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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