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与XX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4886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NU6B9U。
经营者:涂长友,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50935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XX,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为593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林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