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3023号
申请人: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华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富觉(大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华北路40号、42号香一街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邹连军。
被申请人:***,男,1960年1月18日生,台湾居民,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邹连军,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觉(大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邹连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2021年3月12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将(2019)辽0203民初3357号移送至本院审理。在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置换(2019)辽0203民初3357号裁定查封的担保财产。案外人金丽华、孙青山自愿用共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4号1单元40层2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金丽华、孙青山共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4号1单元40层2号房产。
二、解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3357号裁定对申请人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华北路40号、42号香一街2号五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