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美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执恢9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美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邓正权,经理。
被执行人:高云,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美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于2018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3执恢91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毕 升
书 记 员  罗粤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