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3执恢7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美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美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3执恢78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蒋曼
审判员*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毕升
书记员罗粤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