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1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浩,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因无人签收而退回。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8月10日、9月30日、10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扬州市江阳西路117号(万都装饰城)A2幢5029室不动产(证号:苏2017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248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2021年5月20日执行人员到被××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扬州市××层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4、另案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部分应收工程款,经相关债权人协商,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44126元。
5、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全额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