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1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木洋,扬州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