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9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雅茹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