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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5407号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称被告已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法 官 助 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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