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甘3001执保6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县支行营业室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开发区支行账户中存款人民币128467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保全人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县支行营业室对被保全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284670元予以冻结,该行反馈此账户已于2020年3月11日销户,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开发区支行对被保全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284670元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