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20)甘30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只查明了工程款总数额是3,744,670.20元,未查清已经支付的数额和剩余的欠款数额,一审判决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84,670.00元缺乏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20)甘30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松 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