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45164元(含执行费648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给付义务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