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宇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0534389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丰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8337Y。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莆田市宇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莆田市宇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