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森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452号
原告:重庆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坝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8655692K。
法定代表人:欧武海,经理。
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8601P。
法定代表人:余家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重庆市**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原告重庆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7.77元,由原告重庆市**园林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