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2851号
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西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WF63M。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区路26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8601P。
法定代表人:余家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宗宝,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27元,由原告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孝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仕林
书 记 员 肖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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