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3民初5177号
原告:巴南区福明花木园艺场,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两河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HTFT8K。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8601P。
法定代表人:余家熙。
原告巴南区福明花木园艺场与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3月29日,原告巴南区福明花木园艺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福明花木园艺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福明花木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南区福明花木园艺场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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