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科昊盛科技有限公司

达州正伦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科昊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财保9号 申请人:达州正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道汉兴大道二段132号秦巴医贸园B区医贸大厦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7759321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288号秦巴医贸园B区医贸大厦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796063692。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科昊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1栋1**6楼6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74971130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达州正伦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在达川区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案款在3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以位于达川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科昊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达川区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案款在3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川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交申请人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他人。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达州正伦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泊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若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