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8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455元,减半收取1272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27.50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崇林
法官助理 李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