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303民初349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新街龙珠商城D幢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40582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2022年8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