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7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升橡胶制品经营部。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升橡胶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本金50501.00元,案件受理费549.00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渝0107民初186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升橡胶制品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升橡胶制品经营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经营者乘坐飞机等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重庆九方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旭升橡胶制品经营部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九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款本金50501.00元,案件受理费549.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8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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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彭贵刚
审判员汤跃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