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456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
负责人:王军。
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393439。
法定代表人:聂小峰。。
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被告: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2栋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0500162F。
法定代表人:白元胜。
被告: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7楼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6747315B。
法定代表人:伍祥雨。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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