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456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
诉讼代理人:方志,执业律师。
诉讼代理人:郭奇峰,执行律师。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被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393439。
被告: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0500162F。
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被告: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6747315B。。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法院)已于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4民初456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
负责人:王军。
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393439。
法定代表人:聂小峰。
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被告: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2栋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0500162F。
法定代表人:白元胜。
被告: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7楼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6747315B。
法定代表人:伍祥雨。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知春
书记员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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