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2059号
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深塘村。
法定代表人:康定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身份证号码:43022419********,系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马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以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颜易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