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15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55493599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株洲市渌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