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民终2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设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马江镇政府院内。 现通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步云街中央豪庭13-16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茶陵人,户籍所在地茶陵县,宏伟建设公司的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大长兴生态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158号盛大泽西城5幢16层16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识途,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基建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设公司)与上诉人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上诉人宏伟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即一审被告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向上诉人宏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建设款3145337.7元即比原审判决结果增加39841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向上诉人宏伟建设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18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3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向上诉人宏伟建设公司支付因本案涉诉所聘请的律师服务费6万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概由被上诉人湖大长兴生态公司承担。二审期间,宏伟建设公司认为上诉请求第一项属于双方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款,当庭撤回上诉请求第一项,保留诉权。 上诉人湖大长兴生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宏伟建设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2746920.7元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湖大长兴生态公司提出的一审反诉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和反诉费等均由被上诉人宏伟建设公司负担。 宏伟建设公司答辩称:对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我方上诉理由一致。 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答辩称:对宏伟建设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我方上诉理由一致。 宏伟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共计3145337.7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5月18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300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涉诉所聘请的律师服务费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概由被告承担。 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判令反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迟延交付、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4660元(注:不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或整改费用);3、判令反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量检测费17000元;4、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4日,原告宏伟建设公司与被告湖大长兴生态公司之间签订《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的施工方式;二、工程量及承包单价1、建筑面积: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按实际计算;2、工程总价:叁佰叁拾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3300166元),工程总价下浮5%,以上工程总价为税后总价;三、承包范围即工程结算1、承包范围:一期(牌楼,门卫室,办公楼,**,车间,仓库,围墙)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评审报告书的全部内容;(围墙以实际施工长度为准计算造价)2、合同外增加部分:根据甲、乙及监理单位三方现场签证后按实际结算;四、付款方式分二期付款,乙方在竣工后三个月付工程款的50%(年前);第二期付款,乙方竣工后六个月付清剩余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必须按规定付到宏伟建设公司基本账户;五、工期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开工日期: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日。总工程天数为90天;六、质量进度要求:工程质量为优良工程,乙方必须按照业主于甲方的进度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场任务,如未达到要求或严重违反规范规定施工,根据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同时,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七、安全责任乙方指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施工作业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八、双方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3、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及时付工程款;4、负责协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周边关系。 合同签订后,因建设方未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当地老百姓以土地权属为由阻挠施工、工程延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该工程于2019年11月底竣工。2019年12月5日,宏伟建设公司向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函,请求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组织工程验收。2020年1月4日,宏伟建设公司向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再次请求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2020年1月4日,湖大长兴生态公司作出《回复函》称:部分扫尾工程未完工、没有收到验收前期资料、临近过年工作人员在外处理业务等理由,拟定2020年3月底至4月初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9月1日,宏伟建设公司及常年法律顾问向被告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请求立即拨付工程款催告函》,2020年9月4日,宏伟建设公司向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发出《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结算书》,要求湖大长兴生态公司验收付款,湖大长兴生态公司2021年1月13日向宏伟建设公司发函,称宏伟建设公司违约延误工期、部分装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要求宏伟建设公司整改。 另查明:1、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在涉案建筑物里存放稻谷、桔子。2、2018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向宏伟建设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388237元,包含宏伟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向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农场采购脐橙应付货款共计8237元。3、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检测,2020年6月20日和2020年6月29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7份,检测报告结论评定为合格,存在的质量问题表述为:存在裂缝应正常使用维护,围墙开裂部位需采用抗裂砂浆钢丝网法进行修复,定期进行钢构件及连接部位的防锈、防腐维护处理,地面开裂宜进行灌浆和表面密封处理。湖大长兴生态公司为此支付质量检测费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在履行《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存在违约?2、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3、如何评定优良工程标准?4、对涉案工程检测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5、应付工程款金额是多少?6、是否支持宏伟建设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用?7、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1:双方在履行《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存在违约?首先,因建设方未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当地老百姓以土地权属为由阻挠施工是造成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湖大长兴生态公司有协调周边关系的义务,故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对涉案工程延期竣工交付存在违约。其次,农民工工资未及时支付,也是造成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支付工程款的50%,六个月支付剩余工程款,也就是说,宏伟建设公司出全资负责建设,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工程延期竣工存在违约。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2: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涉案工程2019年11月底竣工,2019年12月5日,宏伟建设公司向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函,请求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组织工程验收,且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在涉案建筑物里存放稻谷、桔子,故涉案工程应视为已竣工验收,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应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关于焦点3:如何认定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建筑质量为优良工程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没有优良一说。优良工程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的约定,如适用什么标号的水泥,什么品牌的建材等等。因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且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委托的检测机构经检测为合格,故湖大长兴生态公司以此理由拒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4:对涉案工程检测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对于质量问题都留有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出现质量问题协商处理不成时,由一方在质量保证金范围内进行修缮。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且目前出现了质量问题,所以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可以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如宏伟建设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缮,自己可以进行修缮,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不够时,可另行主张权力。 关于焦点5:应付工程款金额是多少?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为3300166元且下浮5%,实际工程总价款为3135157.7元,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388237元,尚欠工程款为2746920.7元。因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00000元,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6:是否支持宏伟建设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用?该请求既没有法律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7: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本案湖大长兴生态公司对自己的反诉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建设款2746920.7元。二、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计82407.62元。以上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实际款项为2664513.08元。在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七日内,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缮,否则质量保证金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予支付。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缮完毕且经检验合格后,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检验合格后第二日向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82407.62元。三、驳回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4843元,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21.5元,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421.5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17000元,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反诉诉讼费2687.45元由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湖大长兴生态公司提交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地许准(2018)170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支付森林植被恢复款付款回单证据一份,证明用地被批准使用。 宏伟建设公司质证称:本案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约定工期90天。此证据系2018年文号,且付款回单显示缴费时间是2019年5月29日,可见签合同时没有用地许可证,导致我方施工被阻,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完工。 上诉人湖大长兴生态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宏伟建设公司要求湖大长兴生态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18日止愈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以及因本案涉诉聘请律师费6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湖大兴长生态公司提出应驳回宏伟建设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或发回重审,支持本公司向一审的反诉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合分析如下:本案当事人双方对签订的《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均无异议,可见,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此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宏伟建设依据此合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湖大长兴生态公司提出反诉,一审法院依据证据查明事实后,在作出判决时将双方在履行《湖南湖大长兴农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存在违约;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如何评定优良工程标准;对涉案工程检测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应付工程款金额是多少;是否支持宏伟建设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用;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此七个问题作为焦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及详尽的阐述。宏伟建设公司以及湖大长兴生态公司二审上诉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一审诉请理由和抗辩理由无异,并且一审在判决书中对七个焦点问题系依据本案证据在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析和阐述,本院无需赘述。据此,宏伟建设公司及湖大长兴生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判决恰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9元,由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384元,湖南湖大长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8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伍 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