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2553148108。
法定代表人:陈子兵。
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杨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115877-3。
法定代表人:杨瑞。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0121.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联升西路25号的厂房,得拍卖款2525万元,并已分配完毕。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电子商务、车辆、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浙1002执1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审判员  江 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