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2553148108。
法定代表人:陈子兵。
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杨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115877-3。
法定代表人:杨瑞。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0121.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另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1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浙1002执13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项旭峰
代理审判员 江 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