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浙**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兵。
被申请人: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半月路2-16、2-17、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骅。
申请人浙**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浙102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滨海新城E02-1606地块“悦成某”的不动产的房产与车位进行查封。该裁定书裁定查封的具体对象是:
(一)套房
5-1-102、6-1-101、6-2-103、6-2-104、6-3-105、6-3-106、
6-1-202、6-2-203、6-2-204、6-3-205、6-2-1003、7-1-102、
7-2-103、7-2-104、7-3-105、7-3-106、7-4-107、7-4-108、
7-1-201、7-1-202、7-1-205、7-1-301、7-1-302、7-1-502、
7-1-601、7-3-605、7-3-606、7-4-707、7-1-901、7-1-1101、
7-1-1102、8-2-103、8-2-104、8-2-204、8-2-403、8-1-1001、
8-1-1002。
(二)排房
29-102、39-102、46-102、22-102、19-102、12-101、
12-102、26-101、28-(101、102)、41-(101、102)。
(三)商铺
5-109、5-110。
二、车位
B-16、C-34、C-36、C-01、C-02、C-03、C-38、C-39、
C-04、C-05、C-63、C-90、C-98、C-99、C-67、C-68、
C-141、C-142、C-100、C-151、C-152、C-131、C-132、
C-108、C-109、C-79、C-136、C-117、C-118、C-114。
被申请人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认为:1、因申请人对房价估价偏低,致所查封的不动产价值远远高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价值,要求解除对部分房产的查封;2、申请人要求查封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被申请人实际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保全标的范围应限于实际欠款范围;3、因房产被查封,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销售,要求变更保全措施,允许被申请人销售,然后将销售所得款项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在本院审查复议申请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自愿对上述被查封房产中的7-1-102、8-2-103、8-2-104、28-(101、102)、41-(101、102)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对房价估价偏低,致所查封的不动产价值远远高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价值”问题,被申请人的此项复议意见有理,现双方已经就解除查封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被申请人实际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保全标的范围应限于实际欠款范围”问题,本院所保全的标的未超过申请人仲裁请求标的,并无不当;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尚欠申请人工程款、尚欠多少工程款,属于仲裁处理范围,与保全程序无关。三、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变更保全措施问题,被申请人提出的替代方案不具可操作性,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滨海新城E02-1606地块“悦成御园”的7-1-102、8-2-103、8-2-104、28-(101、102)、41-(101、102)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维景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包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