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民初11216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涌,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路****。
代表人:叶国罗,行长。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div>
代表人:周远进,行长。
被告:刘春华,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汤明华,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黄大胜,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黄正学,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徐彩娟,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深圳岳鹏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高新技术园福园二路光阳电机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李建容,董事长。
被告:杨福民,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杨永民,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王合增,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杨晓,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浙江华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阁路**v>
法定代表人:陈子兵,董事长。
被告:温岭市速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韩世财,董事长。
被告:王卫战,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徐正方,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徐功福,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项雪菲,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刘彬,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张志敏,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沈慧君,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葛东方,女,1967年1月18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蔡根祥,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郑彩贞,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魏丹宏,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滕万龙,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潘学华,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温岭市大溪笛野漆包线经营部,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杭温路**>
经营者:杨笛野,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叶开平,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周宝富,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林卫国,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张香妹,女,193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海镔,局长。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蔡宇峰,局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刘春华、汤明华、黄大胜、黄正学、徐彩娟、深圳岳鹏成电机有限公司、杨福民、杨永民,王合增、杨晓、浙江华涛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速达机电有限公司、王卫战、徐正方、徐功福、项雪菲、***、刘彬、张志敏、沈慧君、葛东方、蔡根祥、郑彩贞、魏丹宏、滕万龙、潘学华、温岭市大溪笛野漆包线经营部、叶开平、周宝富、林卫国、张香妹、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区国家税务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华斌
审 判 员 项海建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