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640号
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亿嘉时代
广场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下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
阁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下陈建筑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
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原
、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
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林晓
附件: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