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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台州下陈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640号 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亿嘉时代 广场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下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昌 阁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下陈建筑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 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原 、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 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