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4476号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G5AQ9E(1-1)。
法定代表人:殷军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第三人: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3435139X。
法定代表人:孙陈平,总经理。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泽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宋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