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752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0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0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吴成权,男,汉族,1969年0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成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原告又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