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752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0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0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343513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吴成权,男,汉族,1969年0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成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