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3601号
被执行人: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3435139X,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诉讼费4765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