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2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773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孟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