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02执1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2770元予以冻结,现因该案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27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