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2执184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0)皖022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8567.69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国强
书记员  滕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