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恒孟州市南庄镇里村。
法定代表人:刘移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波,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审时提出反诉,其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应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云英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李 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