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谷县侯城乡杨家庄村民委员会、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26民初311号
原告***,太谷县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太原市迎泽区居民,山西农大家属院西区25号楼1单元101室。
被告太谷县侯城乡杨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刚,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太谷县侯城乡杨家庄村民委员会、被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