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商初字第57号
原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