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
被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5日9时30分许,原告与妻子散步途径农大新晨曦市场4号楼门前时不慎坠入深坑,致头部严重受伤。事发后,原告的妻子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报警。原告于事发当日住太谷县人民医院就诊,共住院17天。110接警后指派民警对原告受伤的经过予以勘察落实。经了解得知,农大新晨曦市场4号楼系被告开发建筑的楼盘,被告在2015年7月初就开放农大新晨曦市场让农大旧晨曦市场的承租人查看,以便其出租。被告作为施工人,在其开发、开放的楼房门前尚有深坑的情况下,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不慎坠入深坑摔伤,对原告受到的损失135571.44元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农大晨曦市场是由杨家庄村委会开发,与被告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太谷县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否认系其开发和施工,原告现无证据证实被告系开发方与施工方,侵权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韩晶晶
人民陪审员*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