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7496号
被执行人: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16F、G、H、J,组织机构代码0。
法定代表人:刘建设。
关于被执行人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331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3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3313号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3313号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