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34640号
原告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瓦特公司)诉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梯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瓦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湘屏、王爱云,被告云梯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栩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购销安装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关于款项是否已到期应当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抗辩依约被告尚未结算不符合款项支付条件,但结算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并非原告不配合被告结算,故不能以此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已依约出售给被告发电机并提供了安装环保服务,且发电机已按照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款项。现有证据显示,截至目前,合同约定的发电机采购安装的合同造价部分388000元付款条件已成就,而环保工程合同造价100000元的95%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尚有5%环保工程保修金付款条件未成就,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66000元,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明确被告已支付款项是采购安装款还是环保工程款,故被告已支付款项应认定为对付款条件已成就款项的支付,被告现还需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117000元;对原告诉请的超出该金额部分,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暂不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应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原告主张从2019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是原告对自身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0月19日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关于财产保全费,由于并未发生,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驳回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67元(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9.67元。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135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洁
书记员 孔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