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970号
申请人: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新丰路56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83646730。
法定代表人:邹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丽,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八东路2号金域名都4座2栋101室第3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26318768。
法定代表人:孟伟。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17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17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0.85元,由申请人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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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