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5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路****(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34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96565元,执行费434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通过(2021)粤0111执5478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共计5个车位)(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止)。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以示惩戒。
鉴于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目前已牵涉数量众多的案件,对其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分布于本院经办的多个执行案件,为及时高效处置财产清偿债务,本院拟定由目前执行标的最高的执行案件即(2021)粤0111执5484号案作为头案统一执行处置【该案申请执行人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且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