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6461号
原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告:南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