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2405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丰都县三建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计1909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永威
人民陪审员 秦大国
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
书记 员代 凤 娟